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2024-02-15  来源:   阅读量:
导读:

案件详情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回收真实或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等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及相应的外包装,利用封口机、打带机等设备,在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小林镇其租用的民房内将口味相似但价格相对低廉的白酒灌装进上述品牌的空酒瓶后,包装销售。王某除销售自行灌装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同时还转卖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天之蓝、地之蓝、梦之蓝等酒),以获取非法利益。

为销售自行灌装或转卖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王某在各地举办的酒会上散发销售高仿名酒的宣传单,程某、李某、章某、朱某等多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人员通过宣传单添加了王强使用的尾号为y722、0pro的微信号,联系王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王强则通过德邦、中通等快递将假冒注册商标白酒邮寄给购买人,货款以快递代收、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

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795956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1862469元。

裁判详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7959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862469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