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波贪污、受贿,王永赓贪污、行贿案
发布时间:2024-02-15  来源:   阅读量:
导读: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静波在担任江苏省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省补资金、残疾人技术培训、残疾人辅具筛查和评估适配等财政资金的拨付审批、跟踪监督、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赓,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四维中心为载体,采取减少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等手段,先后多次侵吞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共计人民币609059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共同或吴静波单独要求他人虚开单据用于平账。其中,吴静波参与全部犯罪,分得人民币479059元;王永赓参与犯罪数额人民币332156.3元,分得人民币100000元。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静波在担任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残疾证办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辅具采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0余次收受王永赓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85800元。其中,为王永赓借资质承接海安残联康复部招标的残疾人辅具采购业务提供便利,先后5次收受王永赓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静波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永赓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332156.3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静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永赓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静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永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被告人吴静波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王永赓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静波与被告人王永赓共同贪污部分系共同犯罪,吴静波系主犯;王永赓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静波受贿部分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赓行贿部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静波退出部分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永赓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吴静波以贪污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永赓以贪污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残疾人脱贫救助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等专项财政资金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基本保障,特别是本案涉及的专项基金残疾儿童康复经费,目的是改善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减轻贫困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该补贴能否及时发放到位,不仅关系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关系残疾儿童家庭美满幸福,也关系社会稳定。被告人吴静波作为海安残联康复部主任,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相关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但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减少服务次数、提高单次服务补助费等手段,侵吞儿童康复经费,导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难以落到实处;同时其还利用负责残疾证办理、残疾人辅具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钱财,损害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对残疾人救助政策的执行和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效果,必须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