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责
发布时间:2024-02-15  来源:   阅读量:
导读:

1、误拆/错拆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是针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不仅需要赔偿更要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被追究责任。适用于比如行政机关误拆、错拆被拆迁人房屋,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

2、暴力强拆、断水断电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条主要是针对暴力强拆的行为,直接负责人因行为后果的不同,可能会涉及行政、刑事等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即便是遇到"野蛮"执法也不要慌。我国的法律法规均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及履行职责的程序、方式作出严格的限制,并有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所以我们在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的同时,也不要惧怕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沉着冷静的思考应对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